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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工作纪实

日期:2016-04-11 11:25 浏览次数:

贴民生 暖百姓 接地气 
——南京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工作纪实
 
2016-04-11 07:41: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赵兴武
  2014年,江苏省南京市两级法院少年及家事庭共受理案件5866件,比上年增长35.8%;2015年受案8832 件,同比增长51%;历年的结案比均在95%以上,各类矛盾纠纷妥善化解。在别人看来,这仅是数字变化,但南京法官从中感受的是少年家事审判“规范发展、相互融合、专业审判、特殊保护”的创新转型。

  2013年,南京法院在全国率先进行审判组织改革,将少年及家事审判相结合成立综合审判庭,形成少年家事审判的“南京模式”,开启少年家事审判新时代。“家庭是社会组织的最小细胞,少年家事审判不仅追求的是个案公正,更是夯实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胡道才说。

  求索,少年审判路在何方

  南京法院少年家事审判改革,是实践后的选择。

  同全国许多法院一样,南京少年审判机构始建于刑事审判庭的一个内设合议庭,受案范围主要是涉未成年被告人的少年刑事案件。随着少年审判工作的发展,少年保护的受案范围扩大到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及涉少民事、行政案件。1988年,南京中院在下关、鼓楼、玄武三个区人民法院开展少年法庭试点,探索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先后推出暂缓宣判、社区服务令、庭前社会调查、心理矫治、指定管辖等一系列创新举措,少年审判工作如火如荼。

  然而,少年审判在发展中也遭遇到现实的尴尬。

  “近10年来,南京地区涉少刑事案件收案数、犯罪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犯罪人数到2013年减至200余人。案源减少导致少年庭职能转变,少年法庭存在边缘化和被迫转型的危机。”南京中院少年庭长周侃说。

  面对“回潮”现象,许多人发出疑问:少年审判路在何方?

  “家事审判与少年保护具有互补性。家庭环境, 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环境,将家事案件纳入少年庭审理,既可以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上理顺关系,也可以整合审判力量,促进各审判部门均衡发展。”胡道才首先提出破题的思路。

  “南京两级法院每年受理的家事案件约占整个民事案件的1/7,很多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虽不是案件当事人, 但案件处理结果都直接关乎未成年人权益。如果将这些案件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审理,会导致未成年人的利益被淡化、甚至被忽视。”南京中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姚正陆说。

  “南京地区未成年犯中有58%来自婚姻破裂或父母关系不睦的家庭。由于他们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被迫离家、辍学,流入社会,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南京青少年犯罪原因与对策研究》中的调查结论也给中院领导以启示。

  围绕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相融合的命题,南京中院组织调研,从全面保护、专业化审判、优化配置审判资源、司法预防、创新审判模式、实现跨越式发展六方面进行论证破题。

  南京中院党组审时度势,于2013年7月设立少年家事审判庭,开启对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权益的全面保护模式。改革转型不仅使南京少年审判闯过了危机,而且初步构建起少年家事审判新格局,为少年家事审判蓬勃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融合,并非两者简单相加

  少年家事审判模式绝不是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的简单相加, 二者应相互融合、相互借鉴、协调发展。少年家事审判庭成立之初,南京中院领导就这样定位与要求。

  在南京,少年审判名声响亮,全市少年审判庭有80%以上被国家、省表彰为“青少年维权岗”,许多创新性的做法成为全国少年审判的示范。然而,少年与家事审判合并后,涉少刑事案件不足5%,数量劣势与品牌优势这对矛盾显现出来。

  “少年刑事审判的优势还要不要继续体现?”南京少年家事审判庭的法官曾面临这样的困扰。

  “涉少刑事审判最能体现少年法庭的特色,最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这个优势只能加强不能丢掉。”周侃直面矛盾快人快语。

  前科封存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庭前社会调查制度以及未成年人心理干预疏导制度……围绕“未成年利益保护最大化”调整审判思路,南京中院起草会签了《关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关联刑事案件分类办理的规定》等一系列少年保护的文件。

  目前,南京市对2012年以后判决、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全部适用前科封存,未成年犯庭前社会调查率、涉少共同犯罪中分案审理率达到100%。

  少年家事庭作为一个综合审判庭,既有刑事审判,也有民事审判,这两者在审理程序与工作方法上截然不同,如何整合?为此,南京中院尝试在相互引入中实现融合,即将涉少刑事审判中的社会调查、圆桌审判、心理矫治等工作机制纳入涉少民事及家事审判维权范畴;在少年刑事审判中把家事审判中的公益性、人伦性、关联性、修复性理念引入其中,实现审判效果的最大化。

  创新,十项制度领航审判

  整合后的少年家事审判庭审判质量和法官工作状态怎么样?从一个个裁判案件可见一斑。

  不久前,一起继承纠纷案上诉到南京中院。黄某与被继承人陈某系朋友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非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对被继承人进行长期精神慰藉以及生活起居照料,能否享有继承权?法官认为,对继承法第十四条中“较多扶养义务”理解,不能简单地用经济的尺度来衡量,生活上的照料,尤其是对老人的陪伴和精神上的慰藉,也应认定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赡养予以肯定的案件,取得了鼓励“常回家看看”的社会效果。

  类似的裁判首创还有国家代理案、乐燕故意杀人案、李征琴故意伤害儿童案等,这些典型案件对推动立法、司法、规制公众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法官的严谨与创新激情从哪里来?站在改革潮头,他们自我加压。2013年底,南京中院着眼少年家事审判特点,认真总结审判实践,制定家事审判十项工作制度,包括建立家庭暴力预防惩治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向弱者倾斜的举证分配制度、国家代理制度等,以制度创新培育法官家事审判新理念和新思维。

  “这十项制度既是审判方法,也是裁判规则。”许多少年家事审判法官这样评价。比如,归并审理制度这样规定,“因家事审判具有关联性特点,不仅仅要调整当事人之间现存的婚姻家庭关系,更要考虑案件处理对该家族带来的后续影响。对于有牵连关系的家事案件,为避免因就案审案,相互推诿,造成家事案件诉请被人为割裂,导致一个案件演变为几十个案件的情况,应归并审理,将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家事案件指定由同一法院、甚至同一承办人审理,促使矛盾彻底化解。”

  家事纠纷,自古就有“清官难断家务事”一说。如何破题?法官对照十项制度按图索骥:对弱者全面、优先、特殊保护;保护家庭隐私不公开审理;确立调解优先,修复家庭关系等。

  “过去,家事纠纷,我们即使赢了官司也丢了颜面,现在法官处处都从维护我们的面子考虑。”一位当事人说。当事人有体面、有尊严地参加诉讼,也促成了家事纠纷得到妥善化解,近几年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近70%。

  十项制度体现的是对弱者的最大保护,实现的不仅仅是普遍公正,更是个案的公正。南京中院一方面发挥审级监督的“指挥棒”作用,规范确立导向,修正失范裁判;另一方面通过开展评选优秀精品案件,检查讲评等活动让“新思维”由表及里融进每一个案件裁判中。

  观念的更新,激发的是动力;方法的改进,提升的是效率。在不久前的南京两会上,与会人大代表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时称赞:“少年审判改革最贴近民生、最温暖百姓、最接地气。”